本網訊:秭歸縣自2024年11月進入森林重點防火期以來,降水稀少,氣溫偏高,森林火災風險持續攀升。為有效預防、控制森林火災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生態環境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人民政府特發布森林防火戒嚴令:
一、戒嚴時間:自發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
二、戒嚴范圍:全縣所有林地及距林地邊緣500米范圍內區域(林區居民限居住區之外)。
三、戒嚴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實施以下行為:
(一)未經許可攜帶火種進入林區(地);
(二)祭祀活動時燒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
(三)焚燒秸稈、燒田埂、煉山等;
(四)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等;
(五)私設電網、放火驅獸等;
(六)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誘發森林火災的活動。
四、進入戒嚴范圍的車輛和人員應自覺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五、對未成年人、精神和智力障礙等人員進入森林防火戒嚴區域的,監護人要有效履行監護義務,對監護人履行責任不到位引起森林火災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六、戒嚴期內,各鄉(鎮)、有關單位要嚴格執行24小時領導帶班制度和森林火情日報告制度,森林防火應急隊伍要進入救火戰備狀態,隨時準備撲救森林火災。
七、森林、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范圍內承擔森林防火直接責任。
八、森林防火,人人有責。任何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機構報告,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值班電話:0717-2851119。
九、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戒嚴令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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