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塵封的鄉檔(118)|迷信風水 使得成都東山客家人一直延續著二次葬的習俗
封面新聞記者 黃勇
成都東山一帶舊時的客家人迷信風水,不僅體現在二次葬上,還體現在其他方面。成都市龍泉驛區檔案局(館)留存下來的陰地契約中的內容,就有諸多體現。
嘉慶16年(1811)三月初十日,謝何氏與侄子謝成、謝興、謝榮、謝才等把陰地賣給朱朝海的契約。成都市龍泉驛區檔案局(館)供圖
陰地契約中對風水的諸多承諾
一是討主向送主做出保護送主家風水的承諾。
1926年三月初十日,曾見菴在討陰地契約中說:“今憑證實討得陳奕超名下分受業內,地名仰天窩側近房屋右邊踩出陰地一穴,橫直穿心五弓,界內葬墳,界外起土。日后啟視,吉則原筋復葬;不吉遷移,棄地仍歸送主管業,每年柴薪茨草亦歸送主收割。其地上不能騎龍截脈,下不能架造阻塞,左右不得開溝挖氹。比日憑證,討主實備水禮銀十元正,當即銀數交清,任由討主擇期安葬,送主不得異言”
這件契約,是曾見菴對陳亦超做出的承諾,必須保護好送主家的風水不受到侵害,即契約中說的“上不能騎龍截脈,下不能架造阻塞,左右不得開溝挖氹”。
二是送主對討主做出的保護討主風水的承諾。
光緒11年(1885)六月二十七日,賴星全送給吳秀貴一處陰地,契約中寫道:
“今實送得吳秀貴名下陰地窨堂一穴。其地在太平寺堪下。比日憑證踩踏,指穴看明,橫穿心三丈,直穿心三丈六尺。當日,吳姓備得掛紅水禮。日后,其地有起有復,修整墳墓,任從界外取土打石培補,每年祭掃,吳姓不得借墳生事。地吉起遷復葬,地不吉棄塚,跡歸賴姓開挖耕種。上不得騎龍,下不截穴,牛羊不得踐踏。此系心甘允愿,并無逼勒等情。”
這件契約,是送主賴星全對討主吳秀貴做出的承諾,必須保證吳秀貴家的風水。
三是討主要求送主保護自家的風水。
1942年十一月初三日,佘萬水向李樹山討得一處陰地,在討陰地契約中說:
“情因父親去世,無地安葬,憑證說合,于是討得李樹山名下陰地一穴。比日憑證言明,自備水禮一份,當面交接。自討之后,任隨擇吉安葬。自葬之后,李姓于墳前后左右,不得腰龍截脈、挖坑掘氹、牛羊踐踏,培壘墳墓,起土挑泥,不得阻擋。”
四是賣主要求買主保護自家的風水。
嘉慶16年(1811)三月初十日,謝何氏與侄子謝成、謝興、謝榮、謝才等,在把陰地賣給朱朝海的契約中寫道:
“情因先年售業時,曾留公共墳地三處,預作陰堆,既葬未葬共五塚。其地三處,各有脈氣。不同有二處之地,關礙人丁。四房商議,意欲于接業朱朝海宅后林地內,來脈之上驀伐冒修筑墳進葬,殊朱姓不許侵占,致訟縣臺。蒙縣主庭訓,理曲受責,嗣承親鄰挽勸息結在案。茲謝姓四房人等合請地師查勘,即將朱姓宅后及門首各墳暨行起遷于朱姓西扯山頂依墳修葬。既畢,四房人丁均已安妥,惟有所遺遷骸廢地難以種植,情愿出售。”
最終,謝家還是找到中證,勸求朱朝海賣了下來,但要求“照弓定界,各管各業,永不得倚墳越占,朱姓亦不得架造閉塞”。
為什么在契約中要特別注明關于風水等問題的規定?
從以上4個方面來看,涉及陰地契約的雙方,都對自家的風水很重視。
在客家人心目中,自己的住房和祖先的墳墓同樣重要,即所謂的陽風水與陰風水。這兩種地方均會關系到家業的興旺、家人的健康和仕途等。所以,他們會在契約中特別注明關于風水等規定,以示對祖先的尊重,以免破壞陰風水。
關于成都東山一帶客家人迷信風水的問題,還有一個例子。
大約在1924年,政府主持修建成渝公路。在修從龍泉鎮到山泉鎮路段時,由于要經過時任國民黨陸軍上將田頌堯所在的田家祖墳附近,田家擔心修路會破壞祖墳風水格局,妨礙后代發展,極力進行阻擾。
最后,導致成渝公路改走東大路北方的七里埂,使得工程量大大增加。
【下期看點】
請看“塵封的鄉檔(120)”。
特別鳴謝:
成都市龍泉驛區檔案局(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