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機構
上海市長寧區婚姻(收養)登記中心
二、部門職責
1、辦理婚姻登記;2、補發婚姻登記證;3、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記檔案; 4、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三、辦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婚姻登記條例》
3、《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四、登記條件
1、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登記證,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即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長寧區域內的;或當事人原來辦理婚姻登記證在長寧區的;
2、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3、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4、當事人必須提供雙方的證件、證明材料的原件,且合法、完整、真實、有效。
五、應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補領結婚證:
⑴雙方當事人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⑵當事人應當提交加蓋檔案保管部門印章的婚姻檔案;
⑶3張2寸(3.5cm*5.3cm)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補領離婚證
⑴雙方當事人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⑵當事人應當提交加蓋檔案保管部門印章的婚姻檔案;
⑶當事人2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部門更正。
六、登記程序
1、初審(當事人出具相應有效證件、證明材料,提交證件照等);
2、受理(查驗相應證件和材料,當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并簽名按指紋,登記員簽字);
3、審查(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填寫《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和婚姻登記證);
4、發證(核對當事人信息,見證當事人簽名并按指紋,補發婚姻登記證)。
七、辦理時限和結果
經審查,當事人證件及證明材料齊全有效,符合補領婚姻登記證條件的,當場予以受理登記,發證。
經審查,當事人證件及證明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補領婚姻登記證條件的,當場退回所有材料,并告知不予辦理的理由。
八、辦理時間
1、周一、二、三、五,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30(國定節假日除外)。
2、周四,上午9:00—11:00 下午13:00—15:00(國定節假日除外)。
九、辦理地址和咨詢電話
1、地址:長寧區金鐘路631弄2號樓1樓
2、聲訊電話:62705220、人工電話:62705589
3、網上預約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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