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在原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綜合醫院的建筑設計”的基礎上,新增“其他醫療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擴大了適用范圍;明確了門急診、健康管理、臨床科室、醫技科室4類醫療功能單元和三級醫療工藝。
在醫療工藝設計方面,《標準》刪除了原規范中的醫療工藝設計參數部分,增加了空間量化測算部分,明確了醫院醫療功能空間量化測算的參考因素、主要醫療工藝參數及規定、方法等新標準。
在建筑設計方面,《標準》將原規范中有關理療科用房的內容修訂為康復醫學科用房,新增“獨立設置門診和病房。門診區內可設置物理治療室、作業治療室、言語治療室、傳統康復治療室、康復工程室等用房”。《標準》增加了營養科用房、平急兩用空間、其他保障用房3部分內容,明確了適宜營養科用房的下設部門和功能區、地理位置、合建部門;制定了平急兩用空間應配置的醫療功能、承擔疫情防控任務時的平面劃分、通道設置等標準;確定了其他保障用房的站房、站點設置原則,以及與醫院建設規模、醫療業務和醫院管理需要相適應的信息 機房、災備機房等配置用房種類。
在醫用氣體系統方面,《標準》新增“醫用氣體監測報警系統”部分,對醫用氣體系統宜設裝置、報警信號和流量監測信號應接至樓控系統等提出要求。《標準》指出,平急兩用空間宜設置獨立監測報警系統,宜有遠程監測報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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