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廣闊
北京時間7月30日晚,“00后”小將孫穎莎攜手王楚欽助國乒“收復失地”,奪得本屆奧運會首枚乒乓球金牌,這也是國乒首次獲得奧運會混雙冠軍。與此同時,有細心的網友發現,與谷愛凌的名字被搶注如出一轍,“孫穎莎”早在2017年就已被注冊商標。(8月1日《現代快報》)
孫穎莎和王楚欽拿到的這枚巴黎奧運會金牌含金量極高,這塊金牌的獲得,不但意味著是對過去“失地”的一種收復,同時也是國乒首次獲得奧運會的混雙冠軍。一時之間,孫穎莎和王楚欽的名字,更是變得家喻戶曉。然而很快就有網友發現,“孫穎莎”這個名字,早在2017年就已經被注冊為商標。
如果“孫穎莎”商標的申請人沒有獲得孫穎莎本人的授權,實際上意味著申請人也是在“賭一把”。如果孫穎莎沒有獲得包括奧運會在內的國際重大賽事的冠軍,沒有暴得大名,這個商標在申請人這里,可能就沒有多少價值,但是一旦孫穎莎獲得了各種重大比賽的冠軍,成了家喻戶曉的體育明星,那么這個商標的價值就變得無法估量。雖然持有商標也需要一定的成本,但是和最終可能帶來的收益相比,成本根本不值一提。
現在的問題就在于,申請人如果沒有獲得孫穎莎的同意而申請注冊了“孫穎莎”的商標,這種行為合法嗎?有效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其他不良影響,即指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而在先權利就包括了姓名權。在這方面,已經有很多案例可供借鑒。比如2021年8月19日,針對“楊倩”“陳夢”“全紅嬋”等奧運健兒姓名被多方提交商標注冊申請事件,國家知識產權局曾發布了通告,“楊倩”“陳夢”“全紅嬋”等109件相關商標注冊申請被依法駁回。
不僅如此,2021年3月2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還印發了《打擊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專項行動方案》,強調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嚴重損害誠信經營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嚴重危害商標注冊秩序。國家知識產權局自2021年3月起,集中開展打擊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專項行動,嚴厲打擊7類圖謀不當利益、擾亂商標注冊管理秩序、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惡意搶注情形,其中一類即為“惡意搶注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稱”。
《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中明確,惡意商標注冊等六種行為將被列為失信行為。被列入失信將給被執行人帶來許多不良后果。比如,失信被執行人將在招標投標、行政審批等方面受到信用懲戒;人民法院還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所以,針對搶注包括“孫穎莎”在內的奧運冠軍商標的做法,還是慎之又慎,否則最后極有可能“偷雞不成蝕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