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人結婚買房壓力大,不少父母會提供經(jīng)濟幫助,比如幫他們準備一筆購房款。舟山一對夫妻李先生和王女士卻因為給兒子的一筆購房款100萬元起了爭執(zhí)。王女士將丈夫告上法庭,認為這筆錢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求丈夫返還。
近日,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該購房款為夫妻共同財產,丈夫未經(jīng)妻子同意擅自將購房款贈與子女,其行為構成無權處分,應予返還。
杭州網(wǎng)資料圖,圖文無關
丈夫贈與兒子百萬購房
妻子告上法庭
1990年10月,李先生和王女士登記結婚。婚后,雙方生育兒子小李,現(xiàn)已成年。
這對夫妻此前購買了一套商品住房,2023年4月,又以115萬元價款出售了該房屋。支付相關稅費后,兩人將100萬元以存單形式存于李先生名下,由王女士保管存單密碼。
同年8月3日、8月10日、8月15日,李先生分別向兒子小李轉賬10萬元、60萬元和30萬元,合計100萬元。
雙方因生活瑣事經(jīng)常發(fā)生爭吵,2024年1月,王女士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向岱山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庭審中,雙方對離婚沒有異議,但就100萬購房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爭執(zhí)不下。
王女士訴稱,出賣商品房后,雙方曾共同為兒子選購房屋,但未支付購房款,后雙方約定將這筆錢存在李先生名下,密碼由王女士保管,故未完成對兒子的贈與。但李先生私自將100萬元款項轉賬給兒子,構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應承擔賠償責任。
李先生辯稱,雙方早就約定售房款給兒子購買婚房,2023年7月,雙方共同去定海為兒子選購房屋并支付定金,后因兒子反對,未購買。于是李先生將100萬元款項轉給兒子,讓其自行購房。從贈與物移交,受贈人接受后,贈與合同就成立生效,故這筆購房款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均認可100萬元用于給兒子購房達成合意,但因兒子反對而未實際購房,此后共同保管100萬元。因上述款項并未發(fā)生所有權的轉移,所以該款項仍為夫妻共同財產。李先生未經(jīng)王女士同意,采取掛失存單的方式,私自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售房款贈與兒子,在王女士事后明確表示要求返還的情況下,李先生將屬于王女士部分的款項贈與兒子的行為,已構成無權處分。故對于王女士要求李先生返還相應錢款的訴請,應予支持。
李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近日,舟山中院作出了維持一審裁判的終審判決,李先生應返還王女士50萬元。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
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者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xié)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李先生未經(jīng)王女士同意,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兒子,王女士有權在離婚訴訟時請求李先生支付其應得份額。
(平安鼎記者 馬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