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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建設原則合用于綜合醫院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第四條綜合醫院的建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經濟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衛生健康事業發展政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對的處理需要與也許、現實狀況與發展的關系,做到規模合適、裝備適度、安全環境保護、經濟合用。第五條綜合醫院的建設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原則,在滿足各項功能需要的同步,重視改善患者的就醫環境和醫護人員的工作條件。充足考慮使用人群的生理特點及心理需求,打造合適空間環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學、環境溫馨,管理智慧。第六條綜合醫院的建設,應符合所在地區城鎮總體規劃、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規定,充足運用既有衛生資源和基礎設施條件,防止反復建設。第七條新建綜合醫院,應結合當地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實際需求,從項目全生命周期的運行和投資效益出發,切實做好項目論證等前期工作。第八條綜合醫院的建設,應結合醫院事業發展規劃制定總體發展建設規劃,經同意后,根據實際需要和投資也許,一次或分期實行。第九條綜合醫院的建設,除執行本建設原則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原則、規范和定額、指標的規定。第二章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第十條新建綜合醫院的建設規模,應根據當地都市總體規劃、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服務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疾病譜和發病率、衛生資源和醫療保健服務的需求狀況進行綜合平衡后確定。
第十一條綜合醫院的建設規模,按病床數量分為200張床如下、200~399床、400~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6個級別。第十二條綜合醫院的曰門(急)診量與編制床位數的比值宜為3:1,也可按當地區相似規模醫院前三年曰門(急)診量記錄的平均數確定。第十三條綜合醫院建設項目,由場地、房屋建筑、建筑設備和醫療設備構成。場地包括建設用地、道路、綠地、室外活動場地和停車場等。房屋建筑重要包括急診、門診、住院、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建筑設備包括電梯、物流、暖通空調設備、給排水設備、電氣設備、通訊設備、智能化設備、動力設備、燃氣設備等。承擔防止保健、醫學科研和教學任務的綜合醫院,還應包括對應防止保健、科研和教學設施。第十四條正電子發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統、直線加速器等大型醫療設備等設施,應按照地區衛生事業發展規劃,根據醫院技術水平和實際需要合理設置,用房面積單獨計算。第十五條綜合醫院配套設施的建設應堅持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原則,充足運用城鎮公共設施。第三章選址與規劃布局第十六條綜合醫院的選址應滿足醫院功能與醫療環境的特殊規定,建設基地應滿足下列規定:一、地形規整,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很好。
二、市政基礎設施完善,交通便利,宜臨兩條以上都市道路。三、環境安靜,遠離污染源。四、應遠離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儲存區、高壓線路及其設施。第十七條綜合醫院的規劃布局與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筑布局科學、功能分區合理。二、應急救援路線合理,潔污、醫患、人車等流線組織清晰,防止交叉感染。三、應充足運用地形地貌,合理組織院區建筑空間,在滿足使用功能和安全衛生規定的前提下,建筑宜相對集中布置,并合適考慮未來發展。四、根據當地氣候條件,合理確定建筑物的朝向,充足運用自然通風與自然采光,病房和醫務人員工作用房宜獲得良好朝向。五、污水處理站及垃圾搜集暫存用房宜遠離功能用房,并宜布置在院區夏季主導風下風向。六、設置傳染病門診的綜合醫院,應合理布置,防止交叉感染。七、新建醫院應配套建設患者、醫護人員的康復、活動場地。八、新建醫院應配套建設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第十八條綜合醫院的出入口不適宜少于二處。第十九條新建綜合醫院建筑密度不適宜超過35%,~。改建、擴建項目可根據實際狀況及當地規劃規定調整,。第二十條綜合醫院綠地率應符合當地規劃的有關規定,新建綜合醫院應有較完整的綠化布置方案,設置對應的室外活動場地,綠地率不適宜低于35%;改建、擴建綜合醫院綠地率不適宜低于30%。
第四章建筑面積指標第二十一條綜合醫院中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七項設施的床均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表1綜合醫院建筑面積指標(m2/床)建設規模200張床如下200~399床400~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建筑面積指標1101101**********第二十二條綜合醫院各構成部分用房在七項用房建筑面積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規定。表2綜合醫院各類用房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部門各類用房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急診部3~5門診部12~15住院部37~41醫技科室25~27保障系統8~12行政管理3~4院內生活3~5注:各類用房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可根據地區和醫院的實際需要調整。第二十三條正電子發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統等大型醫用設備的房屋建筑面積,可參照表3的面積指標增長對應建筑面積。表3綜合醫院單列項目房屋建筑面積指標(m2)項目名稱單列項目房屋建筑面積正電子發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統(PET/MR)600螺旋斷層放射治療系統450X線立體定向放射治療系統(Cyberknife)450直線加速器470X線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儀(PET/CT,含PET)300內窺鏡手術器械控制系統(手術機器人)150X線計算機斷層掃描儀(CT)260磁共振成像設備(MRI)310伽瑪射線立體定向放射治療系統240注:(含輔助用房面積)。
,按實際需要確定面積。第二十四條綜合醫院內防止保健用房應按編制內每位防止保健工作人員35m2的原則增長防止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積。第二十五條承擔醫學科研任務的綜合醫院,應以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70%為基數,按每人50m2的原則增長科研用房;開展動物試驗研究的綜合醫院,應根據需要按有關規定配套建設適度規模的動物試驗室。開展國家級重點科研任務的綜合醫院,按照國家級重點試驗室每個3000m2增長對應的試驗用房;承擔國家、國際重大研究項目的綜合醫院,應根據實際業務需求單獨報批。第二十六條承擔教學和實習任務的綜合醫院教學用房配置,應符合表4的規定。表4綜合醫院教學用房建筑面積指標(m2/學生):學生的數量按主管部門核定的臨床教學班或實習的人數確定第二十七條承擔全科醫師規范化培訓或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等的綜合醫院,根據主管部門核定的規范化培訓人數,按照1000平方米/個的原則增長培訓用房面積,按照10平方米/人的原則增長教學用房面積,并按照12平方米/人的原則增長學員宿舍面積。第二十八條綜合醫院圖書館按照編制內職工2m2/人的原則增長建筑面積,室內活動用房按照編制內職工1m2/人的原則增長建筑面積。
。第二十九條綜合醫院停車的數量和停車設施的面積指標,按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條根據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實際狀況,需要配套建設人防工程、衛生應急儲備設施的,應按有關規范增長對應的建筑面積。第五章建筑與建筑設備第三十一條綜合醫院的建設應貫徹安全、合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原則,建筑裝修和環境設計充足考慮使用人群的生理和心理特點,構建舒適、怡人的診斷環境。建筑原則應根據不一樣地區的經濟條件合理確定。第三十二條綜合醫院的各類用房及配套設施應按現行國標《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原則》(GB500233)中重點設防類(乙類)進行抗震設防,并根據有關國家規范進行抗震設計,合理采用減隔震技術。第三十三條綜合醫院建筑宜以多層、多層及高層組合形式為主。門急診樓、醫技樓、住院樓等重要建筑的構造形式應考慮使用的靈活性和改造的也許性。住院樓不適宜設置陽臺;因功能需要而設置陽臺的,應設有對應的防護設施。第三十四條綜合醫院二層醫療用房宜設電梯。三層及三層以上的醫療用房應設電梯。三層以上醫療用房電梯不得少于二臺,其中一臺為無障礙電梯,病房樓應單設污物電梯。第三十五條綜合醫院的建設應符合國家《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及當地無障礙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綜合醫院的建筑物應符合國家及地方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的有關原則,符合醫院感染防止與控制的基本原則,并根據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三十七條候診區等公共空間應充足考慮老弱病殘孕等特殊患者需要,設置無性別衛生間、哺乳室和嬰兒整頓臺等。第三十八條門急診、病房、手術室等區域應設置醫患交流室、醫護人員休息區等,重視人文關懷,為醫務人員提供必須保障。第三十九條綜合醫院的室內裝修和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選用結實、環境保護、安全的材料,不應使用易產生粉塵、微粒、纖維性物質的材料和有鋒利棱角的家俱,室內空氣質量應到達有關原則。二、室內頂棚應便于打掃、防積塵,易維修。三、內墻墻體不應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蝕、不耐碰撞、不易吊掛的材料;有推床(車)通過的門和墻面,應采用防碰撞措施。四、地面應選用防滑、易清洗的材料;檢查科、血庫、病理科等用房的地面用材還應耐腐蝕,便于清潔消毒;部分醫療設備用房應防塵、防靜電。五、化驗臺、操作臺等臺面均應采用易潔凈、耐腐蝕、可沖洗、耐燃燒的面層,有關的洗滌池和排水管應采用耐腐蝕的材料。六、廁所衛生潔具、洗滌池應采用耐腐蝕、難玷污、易清潔的建筑配件,洗手池和便器宜采用非手動開關。
男女衛生間的便器設置比例應不不小于或等于1:2。兒科等區域衛生間應設置小朋友衛生間或小朋友專用潔具等。門診區域應設置醫務人員專用衛生間。七、小朋友診斷區域的門窗、家俱和樓地面等應采用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八、檢查、治療用房應滿足使用人群的隱私規定,注意開門方向,宜設閉門器。房間內宜設置隔簾或屏風。第四十條綜合醫院的院區管網,應采用分區專線供應,宜采用綜合管廊形式。重要建筑物內,應設置管道井并根據需要設置設備層。設備層及重要管道溝應考慮設備系統及干管維修和通風,并采用防水措施。第四十一條綜合醫院的供配電系統和設施應安全可靠,應采用雙重電源供電并配置應急電源,保證不間斷供電,應符合《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及有關醫療建筑電氣設計規范規定。第四十二條綜合醫院應配置與其建設規模、醫療業務和醫院管理相適應的智能化、信息化系統,并保證醫院數據和網絡信息安全。第四十三條綜合醫院在室內外應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標識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