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競爭性談判可以不發公告嗎
在常規情況之下,競爭性談判并未強制規定必須實施網絡公示程序。
為了保障活動的公平與透明度,這一流程一般需要按照如下步驟展開:
首先,需構建一支專業性的談判隊伍,其成員應包含采購方的相關負責人及業內的權威專家,人數應當為單數,以形成強大而有影響力的顧問團;
其次,應對項目需求進行深入調研和分析,編制出詳細的談判文件,同時利用這個時機制定出參與競爭性談判的潛在供應商名單;
接下來,每位談判小組成員將對每一家潛在供應商進行單獨約談,以期達成預期的合作成果。
當決定采取公告方式選擇談判供應商時,務必要確保所有符合公告條件的廠商均能收到談判邀請文件,否則很可能引起社會大眾對于采購方是否堅守誠信原則的質疑。
因此,基于維護各方利益的競爭性談判,并非完全依賴于公開的公告發布,亦可考慮通過直接邀請供應商的途徑來實現。
《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二、競爭性談判構成串通投標嗎
1、在招標的時候,為了自己的利益,投標人之間有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其他投標人利益的時候,競爭性談判才構成串通投標;
2、競爭性談判的適用范圍: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3)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4)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串通投標罪】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是一種普遍的約束,它既保護我們的權益,也規范我們的行為。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更好地生活在這個法治社會中。正如本文的標題所提出的問題,“競爭性談判可以不發公告嗎”,法律的學習和理解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需要我們不斷地努力和探索。我們應該珍視這個過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機會,以便更好地適應社會的發展和變化。